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6月08日报道北京搜狐互联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当时案情介绍是:
搜狐诉称,其与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网络服务商。因搜狐发现当北京网路公司的客户要求其将购买的软件发送到其使用的搜狐经营的电子邮箱时,就会弹出北京网路公司预先设置的提示文字:“由于@sohu.com的邮箱极不稳定,经常收不到本站发出的邮件,请您不要使用@sohu.com的邮箱。”搜狐认为,这种提示严重损害了搜狐的商业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狐要求北京网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以及合理支出共计31000元。
另据《信报》2004年8月27日报道: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网路科技公司向客户发出上述提示信息,客观上损害了搜狐邮箱服务的声誉,违反了诚信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网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搜狐互联网公司、搜狐在线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
由于此案涉及两家著名的互联网公司,国内立法界、司法界对此案非常重视。一审开庭时,有三十多位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次公开审理。按理说,在立法界这么多人大代表的旁听之下,此案应当审理得滴水不漏,铁案如山,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记者今天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1470号]》获悉,本案一审判决之后,一审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院2004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于国富、李坤,北京搜狐互联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薇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4日发出的《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2004年7月20日开庭后,原审原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而原审法院没有再次开庭,未就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质证,系递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6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一位著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情况,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非常罕见。在众多的人大代表旁听之下,原审仍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对搜狐公司有利的不当判决,实在太不应该了。
记者对此采访了被告网路公司的代理人于国富律师,于国富律师表示暂时不便对此案发表评论。